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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归纳
来源: | 作者:jnspks | 发布时间: 2020-10-14 | 1932 次浏览 | 分享到:
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归纳

30.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、裁定,认为有错误的,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,但不停止判决、裁定的执行.

31.诉讼时效的不适用对象包括:①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;②兑付国债、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;③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;④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.

32.一般诉 .特 殊 诉 讼 时 效 包 括 短 期 诉 讼 时 效 (不 满 2年)、长期诉讼时效 (2~20年)和最长诉讼时效 (20年).

33.中止的事由包括:①不可抗力 (自然灾害、军事行动等);②其他障碍(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,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、丧失代理权,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).

34.中断的事由包括:①权利人提起诉讼;②当事人一方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;③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(部分清偿、请求延期给付、支付利息、提供履行担保等)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