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会计离职,不完成这两项交接,违法!
来源:大连政法 | 作者:jnspks | 发布时间: 2024-03-01 | 303 次浏览 | 分享到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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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完成这两项交接,违法!

工作交接重点之一:变更税务信息

案例:

王女士之前为A公司财务负责人,后来因个人原因,辞职到了B公司担任财务负责人。在给B公司办理相关涉税业务的时候,王女士被告知办理业务受限,并且会影响当前企业的纳税信用评级!

原因就出在:A公司因长期不申报转为了非正常户,而王女士辞职时没有在税务机关办理更换财务负责人程序,这导致王女士在税务系统中一直显示为A公司的财务负责人。变更财务负责人,需要携带A单位的相关资料,但是隔了那么久,A公司早已不见踪影……

财会人员在办理离职时,要督促单位负责人和现任财会人员,到税务局办理财务人员变更登记。

工作交接重点之二:所有的交接单必须签字确认

财会人员的工作内容交接,要比其他岗位的工作交接更加严格,所有的交接都必须做好交接单,并且必须要有第三人在场,作为监交人。交接双方和监交人核对所有的资料后,在交接单上签字,作为交接双方明确责任的依据。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、会计账簿、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、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。会计对待历史遗留问题,要记清楚弄明白,别到最后给自己的工作带来麻烦。

政策参考:

一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》第四十一条

“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”

二、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》第二十五条

“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,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。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,不得调动或者离职。”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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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会人员交接工作程序和内容

会计交接是指会计人员调整时,由离任会计将有关工作和各项会计资料交给继任者的过程。会计人员工作离任,都必须办理交接手续。

一、会计交接工作的流程及注意事项

1.交接内容

1)账表核对

会计记录与财务报表、税务报表金额是否相符。

2)账实核对

账面金额与现金实存数、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和银行对账余额、票据备查簿和实有票据情况、各项财产物资账面记录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。

3)编制交接表,移交人、接收人、监交人签字。

2.交接前的准备工作

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前,建议做好以下准备工作:

1)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,应当填制完毕。

2)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,结出余额,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。

3)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,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。

4)编制移交清册,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、会计账簿、财务会计报告、公章、现金、有价证券、支票薄、发票、文件、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。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,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、会计软件各年度数据盘(会计资料电子文件要当面打开)等内容。

5)会计机构负责人(会计主管人员)移交时,应将财务会计工作、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。

3.移交点收

移交人员离职前,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,在规定的期限内,全部向接管人员移交清楚。接管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。

1)会计凭证、会计账簿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,不得遗漏。如有短缺,必须查清原因,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说明,由移交人负责。

2)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,如有未达账项,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;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,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;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;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、个人核对。

3)公章、收据、空白支票、发票、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。

4)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,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,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,方可交接。

5)财务负责人、办税员、买票员等需要税务实名认证的人员办理交接的,务必先办理税务实名制变更,一般是去税务局大厅办理。

4.专人负责监交

为了明确责任,会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时,必须有专人负责监交。通过监交,保证双方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办理交接手续,防止流于形式,保证会计工作不因人员变动而受影响;保证交接双方处在平等的法律地位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,不允许任何一方以大压小,以强凌弱,或采取非法手段进行威胁。移交清册应当经过监交人员审查和签名、盖章,作为交接双方明确责任的证件。

对监交的具体要求是:

1)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,由会计机构负责人(会计主管人员)监交。

2)会计机构负责人(会计主管人员)办理交接手续,由单位负责人监交,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。

所谓必要时由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,是指有些交接需要主管单位监交或者主管单位认为需要参与监交。通常有三种情况:

A、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监交,需要由主管单位派人代表主管单位监交,如因单位撤并而办理交接手续等。

B、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尽快监交,需要由主管单位派人督促监交。如主管单位责成所属单位撤换不合格的会计机构负责人(会计主管人员),所属单位负责人却以种种借口拖延不办交接手续时,主管单位就应派人督促会同监交等。

C、不宜由所属单位负责人单独监交,而需要主管单位会同监交。如所属单位负责人与办理交接手续的会计机构负责人(会计主管人员)有矛盾,交接时需要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,以防可能发生单位负责人借机刁难等。此外,主管单位认为交接中存在某种问题需要派人监交时,也可派人会同监交。